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什么是行政備案?2010年《廣州市行政備案管理辦法》規定“行政備案是指行政機關為加強行政監督管理,要求公民、法人和其他組織就其具體活動提交相關材料,并將提交的材料歸檔備查的行為”。行政備案作為一種程序性事實行為,并不產生行政法上的權利,只產生相關信息已經備案備查的“事實效果”。為了通過事后監督來規范人們的行為,行政機關必須獲取相關信息,并通過設置行政記錄來獲取與行政管理相關的具體事務的信息。對比行政備案的性質和含義,根據建設部《特種設備安全法》、《行政許可法》的規定,筆者認為備案屬于行政備案,不屬于行政許可,理由如下:1、與“備案”相稱,實施的行政主體是法律法規授權的——質量安全站機構,符合行政備案的外觀。二、根據76號令第六條、第七條的規定,首次備案也符合提供相關材料備案參考的特點。在監督檢查注冊過程中,安智發現建筑起重機械存在“甲板”現象,可作為進一步查明起重機械是否存在安全質量問題的線索。三是166號令和76號令沒有規定未備案的起重機械不得出租或使用,明確將首次備案排除在行政許可之外。《行政許可法》頒布實施后,很多以前采用嚴格審批制度的事項,現在都實行備案制。但由于理論認識上的誤區,很多人認為備案制也是行政許可,只是適用范圍不同,程序更加簡化。